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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法人員“出事”被曝光後,主管部門拿“臨時工”扺錯的事兒又發生了!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一名城管隊員和早餐商販發生糾紛,路過市民將其糾紛過程拍下來,傳到網上。城管隊員“我就欺負老百姓”等“豪言壯語”瞬間爆紅網絡。事後,相關部門表示,涉事人員朱某是“臨時工”,隨後將其開除。
  這再次凸顯權力部門非常顧及其名聲和權威的態度和強勢。其實,你越拿“臨時工”說事兒,越容易引起公眾反感。
  眾所周知,所謂“臨時工”,是與“正式工”對應,屬於本單位的非在編人員。兩者的差別在於單位內部的福利和人事制度方面。而對外,兩者代表的都是供職單位,其職務行為的後果單位難辭其咎。
  公安和城管無疑都是極為嚴肅的執法崗位,為何多年所聘用“臨時”人員較多?這與我們的城市和人口飛速膨脹擴張有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這兩大執法部門人員應屬公務員系列。但如今,由於受人事編製限制,公安和城管系統每年實際能招聘的正式人員與其需求極不相符。為應對繁雜、繁重的執法公務,一些單位不得不招聘了大量“輔警”和“協管員”。
  作為執法力量的補充,既然一些“臨時”人員做著與正式執法人員一樣的工作,那麼他們在素質、能力方面顯然也要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授權給他們的單位和部門顯然也要為他們的行為和後果負責。一齣事就推給臨時工,早已不是什麼高明手段,也不可能推掉相應的責任,甚至可能“止增笑耳”。
  包括公安輔警和城管協管員在內的“臨時工”,不時有一些違法執法的行為,當然應該受到處理,但這絕不意味著相關部門就能把他們當成“替罪羊”,一勞永逸。
  老拿“臨時工”當托詞,容易助長相關單位的懶惰作風和僥幸心理,使得一些真正的責任人免於責任追究和法律製裁。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原標題:【大眾話題】“臨時工”的“戲碼”有完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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