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13]31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准予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物,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為服務天津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我市企業技術進步,吸引具有專業技能的高職院校畢業生在津就業,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市人民政府下發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高職院校外省市生源畢業生在津落戶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3〕40號),凡在本市高職院校有集體戶口或入學時戶籍未由原籍遷入學校集體戶口,畢業2年內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的畢業生,准予在津落戶。  (原標題:高職院校畢業生在津就業 滿足條件者可在津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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